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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村里長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其因執行職務死亡者無加倍減除免稅額之適用
要旨
村里長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其因執行職務死亡者無加倍減除免稅額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村里長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軍警公教人員,其因執行職務死亡者,應無同條項加倍減除免稅額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村里長既非定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又非屬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公職人員,不具備公務人員身分,核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指之軍警公教人員,其因執行職務死亡者,應無前揭法條加倍減除免稅額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6.3.13.台財稅第八五○○八六一二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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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