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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額
要旨
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額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而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者,應依照本部64台財稅第三○四四○號函(編者註:參閱第四十五條第2則)辦理。說明:二、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者,如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將影響後一次贈與總額之計算及其所適用之累進稅率且即令前次之贈與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不須申報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辦理後一次之贈與稅申報時,如不將前次贈與合併申報,稽徵機關亦將無法知悉其在同一年度內實際贈與總額,對於核算應納稅額將有影響。(財政部66.12.16.台財稅第三八四六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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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