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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額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而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合併申報者,應依照本部64台財稅第三○四四○號函(編者註:參閱第四十五條第2則)辦理。說明:二、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有兩次以上之贈與行為者,如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未將以前各次贈與財產合併申報,將影響後一次贈與總額之計算及其所適用之累進稅率且即令前次之贈與額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依法不須申報贈與稅,但贈與人於辦理後一次之贈與稅申報時,如不將前次贈與合併申報,稽徵機關亦將無法知悉其在同一年度內實際贈與總額,對於核算應納稅額將有影響。(財政部66.12.16.台財稅第三八四六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同一年內有二次以上之贈與者應合併計算贈與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