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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准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計稅
要旨
贈與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准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計稅
函釋全文
贈與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在贈與當時,其三七五租約尚未終止者,准予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列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3.1.14.台財稅第三○二七一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贈與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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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准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計稅
贈與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在贈與當時,其三七五租約尚未終止者,准予比照繼承減除三分之一列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3.1.14.台財稅第三○二七一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贈與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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