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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65台財稅第三六○六七號函釋適用疑義釋示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財政部65台財稅第三六○六七號函釋適用疑義釋示

函釋全文

關於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監證費,應否併入贈與總額或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計課贈與稅乙節,前經本部於六十五年九月七日以台財稅第三六○六七號函(編者註:參閱上一則)釋在案。惟在適用該函時,應由稽徵機關自行查明其究係受贈人自行繳納或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費後,始能決定應否併入贈與課稅,但受贈人顯無資力繳納上開稅、費時,則可請受贈人提出以自有資金繳付上開稅、費之證明。(財政部69.12.26.台財稅第四○四六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65台財稅第三六○六七號函釋適用疑義釋示由財政部發布,要旨:財政部65台財稅第三六○六七號函釋適用疑義釋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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