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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並不以按時申報者為限
要旨
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並不以按時申報者為限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所規定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並無以「按時申報者為限」之規定,本案施XX贈與稅案件,雖於開徵後始申請扣除,如經查明確實合於上開十九條規定之已繳納稅捐者,應准予照辦。今後貴處於辦理贈與稅案件時,應主動查明有無該項扣除項目予以扣除,以免日後納稅人申請補行扣除時增加行政處理之困擾。(台灣省財政廳63.10.16.財稅一字第一○一四八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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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贈與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