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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
要旨
繼承人未成年無父母時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報遺產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死亡後,僅遺有未成年之繼承人,而無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時,應置監護人,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應由繼承人之監護人代為申報。說明:二、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其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此處所指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首為父母,父母均死亡時,則為其監護人,至其監護人之產生,應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辦理。三、惟未成年之繼承人如已在法定期間內自行提出申報之案件,依前開說明,仍應改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致逾規定申報期間,由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逕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時,得免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9.7.31.台財稅第三六二七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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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