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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者無逾期申報處罰問題
要旨
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免稅額者無逾期申報處罰問題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準此,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編者註:現行法為一百萬元)者,依法既免申報贈與稅,自無逾期申報之處罰問題,故贈與人贈與財產總值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者,縱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繳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於贈與行為發生日起一個月以後始行申請,仍免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移罰。(財政部62.9.27.台財稅第三七三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