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三十天內按總額一次報繳
要旨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三十天內按總額一次報繳
函釋全文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財產贈與他人(以未成年人為買方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天內,按贈與標的總價額一次申報繳納贈與稅。(財政部63.6.12.台財稅第三四二一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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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三十天內按總額一次報繳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財產贈與他人(以未成年人為買方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天內,按贈與標的總價額一次申報繳納贈與稅。(財政部63.6.12.台財稅第三四二一三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