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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三十天內按總額一次報繳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三十天內按總額一次報繳

函釋全文

以分期付款方式購置財產贈與他人(以未成年人為買方視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贈與)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天內,按贈與標的總價額一次申報繳納贈與稅。(財政部63.6.12.台財稅第三四二一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三十天內按總額一次報繳由財政部發布,要旨:以分期付款置產贈與應於行為後三十天內按總額一次報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