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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已就差額部分為補償約定者原則上免辦贈與稅申報
要旨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已就差額部分為補償約定者原則上免辦贈與稅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共有土地協議分割後,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惟彼此間已有補償之約定者,除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所規定之情形外,免辦理贈與稅申報。(財政部83.7.20.台財稅第八三一六○二一八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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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