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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稽徵機關辦理抵繳遺產稅案件處理期限之規定,係指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時間之訓示規定,惟由稽徵機關於接到申請後三十日內調查核定者,應以納稅義務人提供抵繳之實物,符合規定為限,至因證件不齊,或經通知補件當事人逾期不補,或因抵繳之實物產權不清,須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等情事,致事實上無法於三十日內調查核定完畢者,自不在此限。(財政部68.6.26.台財稅第三四二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理期限為內部訓示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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