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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申報案件在未繳清罰鍰前得提供保證金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逾期申報案件在未繳清罰鍰前得提供保證金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

函釋全文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違反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三百元之罰鍰(編者註:現行法規定為九百元)。按應納稅額加處之罰鍰,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俟應納稅額確定後,再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遺產稅之申請復查期限,為繳納期間過後二個月,在此期限內,納稅義務人均可提出復查申請。故應納稅額尚未確定,須俟繳納期間過後二個月期滿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復查,始為確定,方能移送法院裁處。罰鍰數額經法院裁定確定,並經納稅義務人繳清後,主管稽徵機關始可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欲在罰鍰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如該遺產稅係屬免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繳納罰鍰保證金後,申請核發核定免稅證明書。如係有稅案件,可於繳清核定稅款及罰鍰保證金後,申請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財政部66.2.26.台財稅第三一三七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逾期申報案件在未繳清罰鍰前得提供保證金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由財政部發布,要旨:逾期申報案件在未繳清罰鍰前得提供保證金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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