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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申報案件在未繳清罰鍰前得提供保證金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
要旨
逾期申報案件在未繳清罰鍰前得提供保證金申請核發繳清證明書
函釋全文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違反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三百元之罰鍰(編者註:現行法規定為九百元)。按應納稅額加處之罰鍰,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俟應納稅額確定後,再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定。遺產稅之申請復查期限,為繳納期間過後二個月,在此期限內,納稅義務人均可提出復查申請。故應納稅額尚未確定,須俟繳納期間過後二個月期滿納稅義務人未提出復查,始為確定,方能移送法院裁處。罰鍰數額經法院裁定確定,並經納稅義務人繳清後,主管稽徵機關始可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欲在罰鍰繳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如該遺產稅係屬免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繳納罰鍰保證金後,申請核發核定免稅證明書。如係有稅案件,可於繳清核定稅款及罰鍰保證金後,申請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財政部66.2.26.台財稅第三一三七三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