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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親等內親屬間買賣經查明屬實毋庸核發免稅證明書
要旨
親等內親屬間買賣經查明屬實毋庸核發免稅證明書
函釋全文
配偶及三親等(編者註:現行法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並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應將買賣內容載明通知申報人依照買賣行為辦理,其為不動產者,應請依法報繳土地增值稅或契稅後聲請移轉登記,不再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65.2.4.台財稅第三○六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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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