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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贈與人申報土地價值於公告現值等尚非漏短報
要旨
贈與人申報土地價值於公告現值等尚非漏短報
函釋全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所規定之漏報或短報,指漏報或短報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而言。本案贈與人申報之土地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或申報之房屋價值低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屬價格高低之估計問題,其申報縱屬偏低,稽徵機關應根據課稅資料核對調整,不能視為短報贈與財產,自無該條規定送罰之適用。(財政部63.11.9.台財稅第三八二二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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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