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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合併申報之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合併申報之處罰

函釋全文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所規定之個人財產,併入該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以致發生漏報者,此項漏稅額之計算,應按依該法第十五條規定重新併計之遺產總額所核課之遺產稅應納稅額,減除原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及依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已納贈與稅,連同按當地銀錢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後之差額為漏稅額,依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6.2.9.台財稅第三○九六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合併申報之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內贈與合併申報之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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