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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短報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短報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因實際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致未將債權額填明於申報書上,而於附具之補充說明書上陳明俟查明後補報,嗣向貴局申請協助查明辦理,案經貴局核定有債權額,似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2.1.10.台財稅第三○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短報處罰由財政部發布,要旨: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短報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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