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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短報處罰
要旨
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短報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對××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因實際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致未將債權額填明於申報書上,而於附具之補充說明書上陳明俟查明後補報,嗣向貴局申請協助查明辦理,案經貴局核定有債權額,似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2.1.10.台財稅第三○一○五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