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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機關遺漏登記之遺產土地准補稅免計利息
要旨
地政機關遺漏登記之遺產土地准補稅免計利息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均已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遺產稅並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嗣經察覺有部分土地為地政機關辦理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移轉時遺漏登記,案經訴願、再訴願後,由地政機關於七十年間補辦登記,繼承人××等人乃自動提出補報,核其情形,尚屬特殊且漏報之責不應歸咎於當事人,應准按繼承開始時之公告現值與當時適用之稅率核稅補徵,並免予加計利息。(財政部74.1.30.台財稅第一一二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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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