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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免罰
要旨
因無法知悉全部遺產致漏報者如於期限或延期內補報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時,如納稅義務人確因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致有短漏報情事,且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規定之六個月法定申報期限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者,應免移罰。說明:二、查遺產稅係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及遺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納稅義務人)就被繼人之財產辦理申報,由於該納稅義務人原非遺產之所有權人,容或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亦屬常情,其情形與依其他稅法(如所得稅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之要件,其納稅義務人均為所得人或財產所有人,對自己之所得或財產狀況應有所了解者,尚屬有別,故經本部法規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如主旨。三、納稅義務人於限期內申報之案件,經稽徵機關發現有短漏報者,若加計該短、漏報財產後,仍屬免稅案件者稽徵機關即予核定(因是類案件並無所漏稅額,即使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補報,亦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論處)如屬有稅案件應暫緩核定,俟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後或期限屆滿後再予依法核辦。四案件因暫緩核定而無法於稅法規定之兩個月期限內辦竣者,該管稽徵機關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呈准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財政部79.5.16.台財稅第七九○六五四三五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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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