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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前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
要旨
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前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
函釋全文
主旨:因同一事實涉嫌逃漏贈與稅及遺產稅者,其行政救濟之處理方式,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八條規定辦理。說明:二、查同一事實涉嫌逃漏贈與稅、遺產稅者,因未確定之贈與稅往往僅涉及遺產稅中之部分標的,因此,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或作成復查決定。(財政部79.7.24.台財稅第七九○○三一一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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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