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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人數與遺產申報不符者應查明辦理退補稅
要旨
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人數與遺產申報不符者應查明辦理退補稅
函釋全文
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人數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不符者,稽徵機關於接獲地政機關之通知時,應即查明依法辦理補(退)稅,其涉有逃漏遺產稅者,並應依法處罰。(財政部82.3.30.台財稅第八二○一一六六九○號函) 附件:內政部82.3.16.台內地字第八二七四○八五號函 主旨:關於申請登記之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時,准予受理登記後,如何通知有關單位疑義乙案。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及貴處會獲致結論:「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審查。如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時,應於完成登記後,將不符情形及登記結果通知該管國稅機關」。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