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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八條前段規定不得分割交付之限制範圍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本法第八條前段規定不得分割交付之限制範圍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如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前段之規定,在未繳清遺產稅前,而將遺產予以分割、交付或移轉之處分者,固應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處分,如係遵照被繼承人生前意思,遺贈同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各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產,而於死後始行交付,並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因不計入遺產總額,並無逃避應納遺產稅之意圖或可能,可免移送法院。(財政部66.2.11.台財稅第三一○四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法第八條前段規定不得分割交付之限制範圍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本法第八條前段規定不得分割交付之限制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