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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八條前段規定不得分割交付之限制範圍
要旨
本法第八條前段規定不得分割交付之限制範圍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如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前段之規定,在未繳清遺產稅前,而將遺產予以分割、交付或移轉之處分者,固應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處分,如係遵照被繼承人生前意思,遺贈同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各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產,而於死後始行交付,並具有確實之證明者,因不計入遺產總額,並無逃避應納遺產稅之意圖或可能,可免移送法院。(財政部66.2.11.台財稅第三一○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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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