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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延期繳納案件對其應納稅額有不服仍得復查
要旨
申請延期繳納案件對其應納稅額有不服仍得復查
函釋全文
本部六十七年二月十一日台財稅第三○九○七號函(編者註:參閱上一則)說明二後段:「納稅義務人既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後,對核定應納稅額或補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對應繳稅額確有困難,而於納稅期限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定延期繳納,如已超過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之期限,自不得再行申請復查。」係指對於應徵稅額並無不服,僅因繳納稅額確有困難,而申請延期繳納者而言。其如對應納稅額亦有所不服,即不在該函解釋不得申請復查之範圍以內。(財政部76.3.7.台財稅第七五二一九五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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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