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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地區目前僅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一處為水源特定區
要旨
台灣地區目前僅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一處為水源特定區
函釋全文
主旨:貴省XX市XX地號等四筆土地,非屬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水質水量保護區依都市計畫程序劃定為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其移轉時尚無「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二條規定之適用。說明:二、依前開內政部營建署函稱,現行依自來水法劃設之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再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保護水源為目的,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為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全部或一部分區域為「水源特定區」者,台灣地區(含台北市、高雄市及金門、馬祖地區)目前僅「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乙處。貴轄倘有類似主旨所揭非屬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之「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誤已減免相關之土地增值稅、贈與稅、遺產稅及地價稅者,希即依法補徵。(財政部86.4.23.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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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