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8身障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提供服務及庇護性就業場所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惟如作營業使用部分仍應課稅
要旨
二48身障福利機構或團體直接提供服務及庇護性就業場所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惟如作營業使用部分仍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提供服務對象技藝陶冶活動使用及庇護性就業場所使用之土地,其地價稅減免之認定,請確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相關規定辦理。說明:二、基於租稅法定原則,慈善救濟事業之土地不論公有或私有,均應以本身事業用地,始有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如作營業使用辦理營業登記,則與慈善救濟事業「本身事業用地」,尚屬有別,其營業使用面積部分,仍應課徵地價稅。(財政部97/03/12台財稅字第097047142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則次:4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