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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50農會及民營碾米廠之倉庫用地供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免徵地價稅之認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5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二50農會及民營碾米廠之倉庫用地供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免徵地價稅之認定

函釋全文

主旨:農會及民營碾米廠之倉庫用地,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疑義。說明:二、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免徵地價稅。旨揭用地,供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所收取稻穀保管費,倘經主管機關認定非屬倉庫租借及使用費,並發給無償使用證明供核,應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賦稅署105/04/28臺稅財產字第10504004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50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50農會及民營碾米廠之倉庫用地供農糧署存放公糧使用免徵地價稅之認定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