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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騎樓走廊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原則
要旨
三7騎樓走廊地其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申請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減徵地價稅,其騎樓走廊地上建築改良物層數之認定,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之記載為準,其未記載於所有權狀之增建樓層部分,如能提出建物勘測成果表(編者註:現為建物測量成果圖)者,應合併計入層數。說明:二、有關最上層樓內縮建築,並未位於騎樓直上方,是否併入計算層數一節,仍請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90/03/16台財稅字第090046015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