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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5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三15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土地遭受污染,如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命該公司進行污染整治,且經查明該土地於整治期間無法作任何使用,准認屬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01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5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2 月 20 日發布,要旨:三15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