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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5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要旨
三15受污染土地依規定整治期間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土地遭受污染,如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命該公司進行污染整治,且經查明該土地於整治期間無法作任何使用,准認屬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01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