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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2符合減免規則第17條及11條之2規定之土地可減徵後再減徵
要旨
三22符合減免規則第17條及11條之2規定之土地可減徵後再減徵
函釋全文
○公司所有土地,其地價稅同時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及第11條之2減徵規定,倘該土地重劃事實發生在前,則應依同規則第17條規定減徵50%後,再按其餘額依第11條之2規定減徵。(財政部85/02/16台財稅第8500689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2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