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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9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三29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嗣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得申請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非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所稱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依同條本文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109/01/21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29 款類次: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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