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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國有土地供公辦民營之市立醫院設置停車場其徵免稅釋疑
要旨
四6國有土地供公辦民營之市立醫院設置停車場其徵免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市政府經管之國有土地,部分面積供公辦民營之○市立醫院設置停車場使用,應如何徵免地價稅,請依說明二查明實際使用情形依法核定徵免。說明:二、本案停車場供該院員工汽機車停放及免費供民眾停放機車之停車場,可分別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另鋼鐵造涼棚供病患、家屬停車使用之收費汽機車停車場,因有收益且尚未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故無國有財產法第8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8/08/20台財稅第88193764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三年版、房屋稅條例/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