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28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後第1次移轉免徵土增稅再移轉時無減徵規定之適用
要旨
四28依都市更新條例實施權利變換取得土地後第1次移轉免徵土增稅再移轉時無減徵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主旨: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6條第3款(編者註:現行第67條第1項第4款)適用疑義案。說明:二、本條例第30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第51條第1項,條文內容已修正)規定略以,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不足之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實施者取得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移轉予實施者,該次移轉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取得後第1次移轉,依本條例第46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第6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日後再移轉時,已無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之適用。(內政部99/10/06內授營更字第09901970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28 款類次:4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