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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0自住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5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一10自住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

函釋全文

主旨:○君所有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查本部83年6月9日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釋,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戶籍因子女就學需要等原因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可免依同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係因上開土地於5年期限內並未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且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自免依同條規定追繳其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至於地價稅是否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依照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財政部85/01/05台財稅第8421594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0自住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85 年 01 月 05 日發布,要旨:一10自住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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