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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樓房或毗鄰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7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二1樓房或毗鄰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認定乙案,經本部邀請內政部等有關單位多次研商,獲得會商結論如下:一、地上房屋為樓房時:房屋不分是否分層編訂門牌或分層登記,土地為1人所有或持分共有,其土地增值稅准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特別稅率(編者註: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四、毗鄰房屋合併或打通使用時:兩棟平房或樓房相鄰,其所有權人同屬一人,為適應自用住宅之需要,而打通或合併使用時,准合併按自用住宅用地計課。(財政部67/06/30台財稅第342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樓房或毗鄰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67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二1樓房或毗鄰房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認定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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