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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6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之認定以主管機關依法發給並送達相對人時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二6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之認定以主管機關依法發給並送達相對人時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之認定,應以主管建築機關依法發給使用執照並送達相對人時為準。說明:二、案經函准法務部84年3月16日法84律決05976號函復略以:「按行政處分必須經告知、送達、公告或以其他方法,使相對人知悉,始對外生效,否則僅能拘束作成處分之機關。本件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准予發給使用執照之行政處分,係有相對人之要式行政處分,依上所述,應於送達相對人時,始生效力」。(財政部84/04/07台財稅第8416153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6新建房屋核發使用執照之認定以主管機關依法發給並送達相對人時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4 月 07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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