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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房屋拆除後未申請改建之土地部分於出售時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要旨
二8房屋拆除後未申請改建之土地部分於出售時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函釋全文
○君所出售土地,係由原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分割而來,共有土地既經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土地已分屬各人所有,其地上房屋拆除後,部分原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雖已申請建築,但○君土地並未申請改建,出售時為空地,並不符合拆屋改建之要件,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82/04/15台財稅第8201105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