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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拆屋改建前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得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0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二11拆屋改建前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得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君地上房屋拆除與人合建,雖在拆除前曾將原有房屋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如查明彼此間確無租賃關係,且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要件者,自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0/07/04台財稅第355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1拆屋改建前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得適用自住用地稅率由財政部於民國 70 年 07 月 04 日發布,要旨:二11拆屋改建前臨時裝修為樣品屋得適用自住用地稅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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