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4原為1筆地號之共有土地經強制分割後出售其課稅釋疑
要旨
二14原為1筆地號之共有土地經強制分割後出售其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原為1筆地號之共有土地,因政府強制分割而為數筆土地,原共有人如1次出售該土地之全部共有持分者,雖其自用住宅基地係坐落於經分割後之一部分地號土地,其他不屬自用住宅基地地號之共有持分,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有關規定辦理,所謂「1筆地號」,應就所有權人取得土地時之登記事實認定之。(財政部70/04/29台財稅第333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