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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5權狀未記載全部地號之自住用地出售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認定標準
要旨
二15權狀未記載全部地號之自住用地出售適用自住用地稅率認定標準
函釋全文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持分共有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編者註: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其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未將全部基地地號記載時,稽徵機關應如何認定,請依會商結論辦理。說明:二、案經本部邀請內政部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經獲致結論如下:「一、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持分共有多筆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以該自用住宅坐落之基地為要件,亦即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倘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未將全部基地地號記載時,稽徵機關應憑土地所有權人檢送之左列資料予以認定:(一)建築管理機關所核發之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資料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二)如無法檢送前述房屋建築資料時,以檢送之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結果」或「建物勘測成果表」(編者註:現行為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上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二、未記載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上之地號,其屬公共使用部分應隨主建物一同移轉者,可不必檢送前述資料即可併同主建物權狀上記載之地號按特別稅率計課。三、土地所有權人無法依第一點結論提供資料致無法認定其自用住宅坐落基地時,可視實際情形作個案處理。」(財政部71/02/12台財稅第309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5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