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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未辦建物登記之基地移轉其地號之認定文件
要旨
二16未辦建物登記之基地移轉其地號之認定文件
函釋全文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建物坐落基地移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有關基地號之認定,准憑土地所有權人檢送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予以認定。(財政部93/04/02台財稅字第09304516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