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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課徵土增稅

會議日期 109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二18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為準課徵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一、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二、前點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增建部分以「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面積或層數為準。其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財政部109/05/08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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