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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9未載入建物權狀而屬原按建物面積比例受配之土地併同移轉時可按自住用地課徵
要旨
二19未載入建物權狀而屬原按建物面積比例受配之土地併同移轉時可按自住用地課徵
函釋全文
○君出售其持分共有510、538及555地號3筆土地,申請就其受分配持有而未登記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基地地號之538及555地號2筆土地,併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如經查明該村於改建時,其建物坐落基地,確係由改建機關依上揭3筆土地總面積,按各戶建物面積比例以分別共有方式分配予所有權人持有者,其未載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而確屬原按建物面積比例受分配持有之土地,併同移轉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5/11/04台財稅第85063830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9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