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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8持分共有樓房分層管理設籍居住者可按比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要旨
二28持分共有樓房分層管理設籍居住者可按比例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函釋全文
○君持分共有之2層樓房,如經查明該建物各層原即由不同所有權人分層管理使用,且分別以各該層管理者名義設立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並符其他法定要件者,准依稽徵機關之房屋稅籍紀錄及實際設籍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6/12/18台財稅第86193157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