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0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要旨
二30信託土地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函釋全文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其土地所有權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應移轉與受託人,並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其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有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確供該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自己居住使用之規定及立法意旨,尚有不符。故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上述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5/01台財稅字第09104525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0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