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3遺囑信託土地符合相關要件准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要旨
二33遺囑信託土地符合相關要件准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信託財產之遺囑信託,於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為委託人之繼承人且為其配偶或子女,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該信託目的,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110/01/04台財稅字第109006521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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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則次:3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