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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改課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3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主旨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9/06/18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改課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6 月 18 日發布,要旨:3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改課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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