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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如未申請自登記日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要旨
6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課徵田賦之土地移轉如未申請自登記日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原經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時,准予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始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查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者,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4款規定,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該類土地,其所有權人變更後是否仍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不宜由主管稽徵機關逕予認定,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上揭規定向農業機關重新提出申請。惟因農業機關受理是類土地申請案件,每年有一定之期限,為顧及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類土地移轉,自辦竣移轉登記日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財政部87/04/14台財稅第87193898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