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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要旨
9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徵收田賦之土地,經稅地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本案公共設施完竣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地政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如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列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其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要件者,准予補辦申請。(財政部81/11/25台財稅第8108706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