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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9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徵收田賦之土地,經稅地清查發現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本案公共設施完竣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地政機關或農業主管機關如未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列冊移送主管稽徵機關,其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要件者,准予補辦申請。(財政部81/11/25台財稅第8108706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起改課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11 月 25 日發布,要旨:9徵收田賦之土地如公共設施已完竣應自次年起改課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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