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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要旨
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既供埋葬之墳場使用,事實上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自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改課地價稅。(財政部73/11/05台財稅第62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