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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函釋全文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既供埋葬之墳場使用,事實上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自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改課地價稅。(財政部73/11/05台財稅第624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11 月 05 日發布,要旨: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