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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財政部80/11/28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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