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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要旨
課田賦土地部分變為非農地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原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依法應改課地價稅者,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財政部80/11/28台財稅第80042142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