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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要旨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財政部81/08/18台財稅第8116755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