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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

函釋全文

分別共有課徵田賦之土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依法改課地價稅時,應按其實際變更使用面積,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惟若全體共有人經協議分管使用時,得按各共有人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田賦或地價稅。(財政部81/08/18台財稅第8116755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8 月 18 日發布,要旨:分別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核課地價稅釋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