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課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要旨
共有農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課地價稅之計算方式
函釋全文
共有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部分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共有人無法提示分管協議者,倘該變更使用之共有人簽章切結該變更使用部分之土地確為其分管,並附具分管區域之地籍圖,且標明其分管之位置,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小於或等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得就切結人變更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如其變更使用面積大於切結人應有持分面積,超出部分再按其他共有人持分比率改課地價稅。(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29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

